【政策资源】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4号),为加强和规范对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村创新驱动发展,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而设立的科技类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各市、县(区)科技局负责做好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征集、评审、确定项目及资金。
(二)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已验收项目进行抽查,评价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
(一)审定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二)审核项目资金安排。
(三)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市、县(区)科技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要负责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组织当地科技特派员申报项目,并筛选和推荐。
(二)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做好组织实施和支撑服务。
(三)对项目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四)对结题的项目组织验收。
第三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技服务、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和贷款贴息项目;
(二)科技特派员项目管理工作和培训经费;
(三)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通过项目形式给予科技服务类、成果转化类、创新创业类和贷款贴息类四个类别项目适当的经费支持。
(一)科技服务类项目:支持来自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以及各级农技推广等涉农事业单位的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开展技术、管理、销售、政策等方面的科技服务。科技服务补贴每个项目每年5万元,其中2万元定额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补贴、交通差旅费、保险等,3万元用于在服务地提供科技服务产生的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及培训等相关费用。
(二)成果转化类项目:支持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的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各类科技园区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载体,开展技术集成示范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若干个科技特派员企业组建创新战略联盟或创新联合体,围绕县域主导产业,采取“1+x”模式开展农业全产业链创新创业,引导农村绿色发展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产业链关键环节集成组装配套示范推广科技成果,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
(三)创新创业类项目:支持科技特派员企业、星创天地、协会等开展创业培育孵化、农业科技创业、农业农村信息化、科技特派员及创新创业人才培训、产业技术需求对接、农产品销售渠道拓展;支持农业各生产环节中有前景且在培育新的增长点上发挥作用的新兴产业,具有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好的关键技术、创新产品,引导科技特派员开展“互联网”+现代农业,因地制宜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农业环境保护,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贷款贴息类项目:支持科技特派员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贷款利息费用补助。贷款贴息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当年贷款实际利息的50%,三年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支持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是在市、县(区)科技局备案在册的科技特派员。申报科技服务类项目的,申请人必须与服务地或服务单位签订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申报成果转化类、创新创业类、贷款贴息类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是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的企业、新型经营主体、行业协会等,并且已经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根据创新创业所处的阶段,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类项目。对项目执行期内的科技特派员不予连续支持。
第五章 受理与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公开征集和顶层设计等方式形成,程序如下:
(一)征集
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征集项目。
(二)申报
科技特派员企业需在宁夏境内注册超过1年。项目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推荐,不见面办理,常年受理。涉及国家技术保密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各市、县(区)科技局和自治区科技厅,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防止泄密。
(三)评审
评审采取网上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原则上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遴选应充分考虑专家组成的专业性、配置合理性和回避制度。
(四)立项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经厅务会审定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需调整的,报厅务会重新审定。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安排,结合论证评审,将审核后的项目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对应的市、县(区)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科特派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各市、县(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科技服务类项目资金由所属地科技局直接管理,成果转化类、创新创业类和贷款贴息类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规范财务管理,按照预算科目列支经费,做到票务手续齐全。接受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和审计部门的项目监督检查,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福利支出和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必须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执行合同书需要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已开展工作情况报告,报自治区科技厅,剩余资金由原渠道返还。对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的,自治区科技厅调查核实或评估,提出处理建议报厅务会审定执行,收回财政支持资金,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和申请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违纪违法的移交监察和司法机关。
第七章 验收与考核
第十七条 项目到期后,由申请人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验收申请书,提交验收材料。各市、县(区)科技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8〕12号)组织验收,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财政厅对各市、县(区)科技局验收过的项目进行抽查。验收项目一般不对项目的技术水平作评价。科技服务类项目由服务地或服务单位、所属地科技局分别签署考核意见,考核合格的视同验收。验收材料及考核材料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适时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评价好的市、县(区)下一年度给予一定的倾斜支持。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全程留痕、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重点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等。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将科技特派员纳入自治区科技信用管理档案,对列入不良信用名单的,自治区科技计划三年内不再予以立项支持,且不再支持其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同时《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宁科办字〔2014〕3号)、《宁夏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宁科办字〔2017〕11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