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选派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推动“三农”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科技特派员选派考核管理工作,建成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覆盖全区所有乡镇和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高素质科技特派员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由县(市、区)科技局按程序选派,围绕当地乡村振兴和脱贫富民需求开展创新创业和技术服务,将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本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农业生产一线,助推产业发展、市场拓展、农民增收的技术、管理、经营人员或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选派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科技局负责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日常管理和考核。市科技局负责统筹指导和组织开展本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予以支持。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指导、支持、考核各市、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职责是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以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管理进行技术入股或成果转让等方式,与农民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围绕农业重点特色产业的技术需求,积极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产业发展技术水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围绕农业农村领域重点特色产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引进示范和指导服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围绕美丽乡村建设的科技需求,开展农村粪污处理、厕所革命等方面的示范推广,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三)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大力发展农村电商等“互联网+”现代农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围绕新农村建设开展其他科技服务。
第三章 选派类型与条件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分为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
第六条 自然人科技特派员是指由县(市、区)科技局按程序选派的以个人身份到农村基层一线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具有一定技术专长或经营能力的高校毕业生、退休技术人员、退役军人、大学生村官、乡土人才等。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分为兼职服务型、离岗创业型、创业带动型。兼职服务型、离岗创业型科技特派员主要来源于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以及各级农技推广等涉农事业单位。
第七条 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定政治素质,热爱农村,热爱农民,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工作扎实,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二)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或其他创新创业特长,熟悉“三农”工作,自愿到农村生产一线开展服务;
(三)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学习能力,拥有创新创业的物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且有明确的创业方向和计划;
(四)兼职服务型和离岗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应获得工作单位同意,并按规定与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法人科技特派员是指由县(市、区)科技局按程序选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单位名义服务产业和区域发展,从事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研发机构以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第九条 法人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的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农业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农业特色产业开发、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人才队伍、资金投入、相关设施设备实力;
(二)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一定的数量和比例;
(三)专业技术协会等社会组织要有相应的产业发展带动面和一定的规模与影响力。
第四章 选派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分为双向选择和定向选派。
(一)双向选择。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与服务对象及拟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程序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二)定向选派。各县(市、区)科技局根据工作任务、项目实施或服务对象的需要,定向选派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与服务对象结对帮扶。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按以下程序选派。
(一)申请。申请人向拟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提交申请、个人身份证明和个人工作经历、法人营业执照和单位情况简介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县(市、区)科技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考察,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经研究以正式文件形式做出选派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不予选派人员,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签约。县(市、区)科技局与科技特派员签订创新创业服务协议,明确创新创业服务地点、服务和考核内容等;
(四)备案。每年年底前,县(市、区)科技局将本年度科技特派员选派决定报市科技局、自治区科技厅备案,并配发由自治区科技厅统一印制的科技特派员证、法人科技特派员牌匾。
第五章 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县(市、区)科技局要把科技特派员培训和管理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与兼职服务型、离岗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工作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其创新创业服务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组织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技术服务及其他公益性活动;指导服务对象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组织开展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征集、筛选和推荐;落实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资金,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结题项目进行验收;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县(市、区)科技局每年年底对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总人数的15%。科技特派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原单位应予认可,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考核结果作为推荐科技特派员申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和实行以奖代补的参考。
第十五条 县(市、区)科技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化考核指标和权重,创新考核方式。考核可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和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参加,鼓励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考核评价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协议服务任务完成情况、承担相关项目执行情况、科技特派员的服务质量以及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成效。
第十六条 自治区建立宁夏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科技特派员注册、登记、服务、管理、考核、成果展示、交流、监测评估和数据汇总等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解除科技特派员身份并收回科技特派员证书、法人科技特派员牌匾。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
(二)根据《宁夏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C 级),列入“失信名单”的;
(三)损害农民利益或因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