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源】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对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支持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对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支持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
宁科高字〔2020〕10 号
五市科技局,宁东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激发企业开展科研攻关的积极性,提高财政科研经费绩效,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 号)文件,结合企业实施科技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新要求,对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一般)项目中企业实施项目支持方式进行改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拟实施项目的企业评价赋分
为多方面掌握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成效,项目通过评审后,对拟实施项目的企业进行评价赋分,指标包括:科技型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及科技创新团队、经营状况、科技研发投入(详见附件赋分说明)。各项指标赋分的分值累计形成总分值,不设最高值限制。
二、确定支持方式
支持方式包括前引导和后支持两种方式。对牵头实施项目的企业根据评价赋分分值、按照拟实施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别排名,根据排名结果,确定支持方式。
1.前引导方式。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总额和企业评价赋分的分值排名确定;二是按照各地市(包括宁东基地)分别排名后确定的前 3 位的项目。符合以上两项中的任一项采取前引导方式。
2.后支持方式。其余项目采取后支持的方式。拟立项项目和支持方式确定后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拟采取前引导方式的项目,其实施企业可自愿选择采取后支持方式,并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三、确定支持资金
1.前引导项目。支持资金按照项目评审审定的比例核定,其中重点项目拟支持资金超过 300 万元的,按 300 万元核定,一般项目拟支持资金超过 100 万元的,按 100 万元核定。
2.后支持项目。支持资金按照总研发资金额度的 30%核定。
四、项目立项
1.前引导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其中重点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监督实施、组织验收,一般项目由各市及宁东基地科技管理部门监督实施、组织验收。项目立项后,重点项目按实施年度分批拨付支持资金,一般项目一次拨付支持资金。
2.后支持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待项目取得预期成果,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后,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一次下达支持资金,未通过验收的,不予下达支持资金。
五、项目实施
1.前引导项目。项目实施采取合同制管理,实施资金包括企业自筹资金和专项支持资金,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资金预算执行,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过程管理。
2.后支持项目。项目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不再进行过程管理。企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行决定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间,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企业申请,组织项目验收,对研发成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项目总研发资金进行审计。实施项目的企业可继续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宁科工字﹝2018﹞8 号)申报年度科技创新后补助。此改革方案实施后,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8 号)和其它相关管理办法。
附件:赋分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 年 3 月 31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